摘要:
情形一
甲物業公司跟某商貿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期限10年,每年租金100萬元,后由于各種原因,租賃合同并未執行。請問:上述行為是否涉及印花稅?答復:合同一經簽訂,印花稅就要繳納了,而不管合同是否真正履行。參考:1.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2.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七條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均須按照規定貼花。3.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情形二
近期有學員問,是不是只要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納稅義務就發生了,就必須要繳納契稅了?答復:是的。只要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意味著成為了承受土地權屬的納稅人,那么納稅義務就發生了,就必須要繳納契稅,而且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本文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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