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導讀
一、對于結算方式稅務機關無直接明確要求
目前,對于結算方式稅務機關雖無直接明確要求,但增值稅發票上填寫的購貨人應該與付款方一致,銷售方應與實際收款人一致是有文件規定的。這樣,以現金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結算(單位或有字號的個體戶直接以個人銀行賬戶結算)顯然不符合現行相關稅收文件規定,也將會被稅務部門作為疑點列為重點稽查的對象。一旦查實屬于虛開會被要求補稅罰款,構成犯罪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依據】
《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該文件對“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二、現金結算有使用范圍和金額的限制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現金不得超過1000元,且規定了使用范圍。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報國務院備案。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9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10—30%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帳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八)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九)開戶單位不采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現金額30—50%處罰;
(十二)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埸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三、個體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有規定
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
【政策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有規定
要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政策依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綜上分析,不光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是發生經濟業務,就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現金及轉賬結算(當然,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可按規定使用現金或個人銀行卡結算,機械地強調必須通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結算也是不對的)。這既有利于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也有利于完善稅制和堵塞稅收漏洞。同時,對調整分配不公和杜絕利用現金搞回扣、賄賂等腐敗現象也有重要意義。